近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各设区市应至少设立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项目应覆盖本地区主要职业病病种,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
通知说,各设区市应至少设立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诊断项目应覆盖本地区主要职业病病种,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截至2021年11月30日,设区市仍没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在该设区市指定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被指定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内备案,自觉依法履行《办法》规定职责。
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为我省省级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考核与评估。
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材料的接收和技术指导工作。对经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认备案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机构,省卫生健康委将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完成后,应于5日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委报备。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程序》受理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申请。原有职业病诊断批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已过期仍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应当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