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今年8月至10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可暂缓缴纳,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职工医保费缓缴“免申即享”的要求,我市在今年8月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中,对上述企业缓缴3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享受职工医保费缓缴政策的企业在缓缴期间,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医保缴费时,只显示个人缴费部分的金额,单位缴费金额为0,请注意缴费金额的变化。
如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不愿缓缴,可于8月25日前通过书面、电话或邮箱等方式向属地医保部门提出申请退出缓缴,退出缓缴的企业职工医保缴费将在9月作相应调整。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结束后,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今年11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逾期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齐缓缴的医疗保险费。
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即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各项征缴业务正常办理,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