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安徽省医保局获悉,近日,安徽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药监局联合发出通知,将156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悉,调整后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共收载中药配方颗粒499种,实行通用名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省内省外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或安徽省药监部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目录》内同通用名中药配方颗粒,取得品种销售备案号获准在安徽省内销售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全省统一执行3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同时,中药配方颗粒全省医保药品数据库统一管理,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和省社会保险局应及时更新发布我省药品信息数据库,指导督促各统筹地区做好本地信息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规定做好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工作。(记者 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