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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孩三孩都给予补助
2021-11-17 16:18:21   稿件来源:安徽网

延长婚假10天、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父母住院,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  11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完善了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在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同时,加大了对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设置假期(育儿假、护理假、延长婚假等)和生育、入托入园补助等。

关键词:修订背景

安徽连续四年人口负增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今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重大决策部署,这标志着我国人口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修订《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决定》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省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刘同柱透露,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平均年增长率为-14.3%。我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较为严峻,迫切需要优化调整现有生育政策。

关键词:优化生育政策

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订草案》明确,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

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延长婚假10天,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

《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

《修订草案》明确,对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第三个子女的,给予补助。补助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

为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幼儿园提供延时托管服务,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鼓励中小学、用人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务。

父母住院,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

《修订草案》保障了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保留现行法律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如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新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

根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老年福利和养老等保障制度时,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

依法实施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规范托育服务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为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对提供托幼服务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