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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你了解多少?
2022-09-02 11:03:29   稿件来源:湖北普法

一个西红柿从5楼落下,正下方是一块0.5cm厚的玻璃,玻璃和西红柿都破碎了。

一个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起肿包,8楼可致头皮破裂,18楼可砸破头骨,25楼可致人死亡。

日常生活中更多人遇到的是“恶心人式”的高空抛物。从烟头、塑料袋、食物残渣到袜子内衣、卫生纸(巾)、痰液,甚至还有素质极其低劣的住户将人或宠物的大小便扔下,让人无法直视。几乎每一个小区的业主群,都曾因高空抛物吵过架,但始终有人管不住自己的“领空”。

人民网发表文章《一月内一死一重伤,高空抛物伤人何时休?》。文章中列举了众多案例:

2014年,河南许昌,孙某被高空坠落的彩钢瓦砸中死亡;

201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刘某被高空坠落的混凝土块砸中死亡;

2016年,四川遂宁,一名女婴被高空坠落的健身铁球砸中死亡;

2017年,广东深圳,一名男子被高空坠落的石头砸中死亡;

2019年,贵州贵阳,一名女子被高空坠落的灭火器砸中死亡。

2016年至2018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近三成案件导致了人员伤亡。2019年全国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均超400件。高空抛物成了城市顽疾。

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00年5月11日,重庆学田湾正街居民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差点成了植物人。因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8101.5元。该起案件有“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之称。

案例二

2018年3月9日下午,年仅3个来月的凡凡被家人抱着在小区楼下散步,返回住处时在单元入门处被一个从高空落下的苹果砸伤头部,后陷入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公安机关经对砸中凡凡头部的苹果碎片进行DNA检验鉴定及调查询问,查明苹果系因11周岁小女孩小星(化名)不慎从其自家阳台落下。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凡凡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并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护理期限为最长的二十年, 2020年3月31日进行在线宣判。

对于物业服务公司举证显示其平时有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宣传,并在事发后组织小区居民向凡凡进行捐款等,且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是在小星家中,非物业能够管理控制的区域,故物业服务公司亦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小区开发商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该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案涉单元公共出入口是通过2、3、4层房屋阳台逐步突出这一措施来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并且房屋的设计、施工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可见安全措施是合格的。因此,开发商对此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544万余元,其中护理费主张按照凡凡父亲的月工资标准计算,共计426万余元,该院认为因无相关病历资料及医嘱证实凡凡住院期间及定残后二十年确需由其父亲一人护理,故对此不予支持。护理费参照同等级别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确定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3.3万元,扣除已赔偿的7.5万元,小星的监护人还应赔偿凡凡185.8万元。

案例三

2019年7月2日16时许,事发地位于贵阳市某小区某栋楼下。死者袁女士,一家人住1楼,为了生计,便在家里开了一间小卖部,由于丈夫赵先生很少在家,平时都是袁女士在家打理小卖部。当天下午,袁女士带着小儿子在一楼一角落翻晒洋芋片,结果,一个8斤重的灭火器从天而降,袁女士当场被砸中头部。事发后,袁女士被送往贵阳市某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袁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某高空抛物致袁某某死亡,因其系未成年人,案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经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王某某的父母已经离婚,王某某由其母亲方某进行抚养,但其父亲王某仍为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应与方某共同承担监护和抚养王某某的义务。故被告王某、方某应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分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袁某某的死亡虽系因王某某高空抛物所致,但物业公司对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未及时发现,可以认定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管理上的疏漏。根据相关规定,被告物业分公司对本案应承担补充责任,综合本案的事实,判令其承担本案损害后果的5%的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0元;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2020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高空抛物”直接入刑。根据高空抛物这种行为带来后果以及综合条件和情形来进行判断,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判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只是实施了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是3至10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