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
2021-12-22 11:11:16 稿件来源:颍州晚报 |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其中明确阜阳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430元/月。 我省自建立和施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先后于1995年、1998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21年发布和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此前,阜阳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小时工资为15元;其他5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80元/月,小时工资为14元。 此次,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430元/月,小时工资调整至17元;其他五个县(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340元/月,小时工资调整至16元。 此标准自即日起执行。据了解,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另外,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